要判斷一個法律是否合(違)憲地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在法學上發展了一個約略共通的檢驗模式,即首先精確論斷本案所涉及的基本權利,1)而後判斷本案國家行為是否構成侵害,以及最重要的即分別從形式面及實質面論斷此一法律的合憲性,而就此並應找出可為本案審查的「審查基準」,2)以及對本案合憲性檢驗的整體有內容上合理且精確的論證。換言之,即使吾人正確地找出本案所涉及的基本權利(以及可作為合憲性檢驗的審查基準),且亦依前述思維架構依序檢視,但若對其中的內容僅係泛泛地論述或說理未明,則仍然不能謂是一個合理法學論證的要求。本文即以釋字第六七二號為例,說明釋憲案例中對法律合憲性檢驗時應有的精確論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