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二○○七年二月間某日與乙保險公司訂立傷害保險契約,訂約時其職業為「人力仲介業務人員」,保險契約條款並約定,被保險人職業變更時,應通知保險公司;若未通知,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乙公司僅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例折算保險金給付之。契約成立後,甲受人力派遣公司派遣擔任清掃街道之臨時工,在從事掃街工作時,遭亦從事街道廢棄物清潔工作之第三人駕駛之抓斗車抓斗不慎擊中,身受重傷,經搶救後仍不治死亡。受益人丙請求乙公司給付保險金,乙公司主張甲職業變更未依約通知,僅願按比例給付保險金。試問:乙公司是否有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