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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雜誌
201201 (20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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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海商法近期立法與裁判狀況──兼論海上運送人適載性義務與貨物照管義務
作者
劉宗榮
中文摘要
海商法第六九條第十七款是以貨物管理為核心的概括免責規定,而與海商法第六三條貨物照管義務的具體內容,互為表裏。海商法第六九條第十七款具有界定海商法第六三條「必要注意及處置」標準的功能。在CY-CY制,貨櫃內貨物數量的短少,只要封鉛完整,在運送契約的當事人間或運送人與惡意第三人間,即使簽發了載貨證券,載明貨櫃內的貨物數量,運送人仍然可以舉證推翻。但是載貨證券若讓與善意第三人,則對於持有載貨證券的善意第三人必須負文義責任。
起訖頁
213-226
關鍵詞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
、
船舶適載性
、
貨物照管義務
、
運送人法定免責事由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1201 (20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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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相關實務見解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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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修正草案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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