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歐洲聯盟基本權之發展係一漫長的過程,這是因為歐盟條約中僅有少數條文涉及基本自由及基本權之規定,最為顯著的即為勞工遷徙自由及男女薪資平等待遇。雖然如此,歐洲法院自一九六九年的Stauder案件開始,即不斷地努力於基本權保障的體系化,重要的憲法上的原理原則,包括比例原則、基本內容(重要內容Wesensgehalt)保障、言論自由等均逐步地產生,此一趨勢尤其 是在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一九七四年的「只要判決1(Solange Ⅰ-Entscheidung)」後更為加速地進行。歐洲聯盟對於基本權的保護,在二三年歐盟基本權憲章生效後,步入了一個新的紀元。惟學者間通說仍然以為必須將歐盟基本權憲章修訂入歐盟條約中、或制定成「歐盟憲法條約」、或直接制定成「歐盟憲法」,該憲章始會取得憲法效力。無論如何,將來歐盟基本權憲章以任何一種方式取得憲法效力時,仍然必須釐清「誰是基本權保障的最後守護神」及是否有必要設置一「歐洲憲法法院」或「歐洲最高法院」之問題。而在歐盟基本權憲章取得憲法效力之前,歐洲法院仍然必須深化基本權之論理探討,包括基本權係防禦權與參與權、對於基本權之限制與比例原則之適用、以及基本權之第三人效力問題。至於在歐盟基本權與會員國基本權的互動方面,應以共同成長的心態彼此攜手合作。同樣地,歐盟基本權對於會員國的基本權僅是原則上具有優先效力,仍然必須與會員國基本權的保障水準相符始可。如此,始能確保歐盟人民獲得所屬國家及歐洲聯盟之雙重的基本權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