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案涉及爭點如下:壹、專利權讓與契約之給付內容問題:專利權讓與(買賣)契約之讓與人(出賣人)是否負有義務協讓人(買受人)實施發明?貳、意思表示錯誤問題:受讓人能否以不知新型專利權未經實體審查、專利權欠缺契約預定效用或所保證品質、專利權有無效事由而主張意思表示錯誤?參、物之瑕疵擔保問題:讓與之專利權欠缺契約預定效用或所保證之品質者,受讓人能否類推適用民法第三五四條向讓與人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肆、專利權被舉發撤銷之讓與契約效力問題:專利權嗣後被舉發撤銷,是否構成契約標的不存在而讓與契約無效,抑或應由讓與人負權利存在之瑕疵擔保責任?囿於篇幅,本文以專利權之權利內涵為基礎,僅探討爭點壹及爭點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