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大學生,某日騎機車載女友,因闖紅燈遭交通警察乙攔住,乙欲對甲進行告發,甲則苦苦哀求,表示自己是窮學生,沒那麼多錢繳罰單,乙亦心軟。兩人經過一陣討論達成協議,甲接受乙開立內容為未戴安全帽,罰鍰金額新臺幣五百元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交通違規通知單」),甲則在該交通違規通知單移送聯內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一欄予以簽收。隔日,甲與女友因故鬧翻而分手,女友即向警察機關告發甲與乙上揭的行為,經警察機關調閱路口的監視器,發現甲當日騎機車確實有戴安全帽,甲的違規行為其實是闖紅燈,因而交通警察乙與大學生甲皆被函送法辦。交通警察乙不禁感概,真是「好心呼雷親」。試問:甲、乙可論以何等罪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