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參加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招聯會)委託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大考中心)辦理之九十九年度指定科目考試,大考中心以甲於國文科測驗時,誤入同一分區之試場,經監試人員於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內發現,乃依試場規則與違規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扣減甲該科成績十分。甲國文科測驗成績原為五十分,扣減後實得四十分。大考中心於寄發之考生成績單中註記甲違規事項及扣減成績之依據,甲認為其係主動告知監試人員誤入試場,應依第九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扣減該科成績二分,因此依招生簡章規定提出申訴。經大考中心處理後函復甲,經查證結果,所為之扣分處理並無違失,所請歉難照辦。甲不服此項函復,試問:甲應向何者提出何種救濟管道?法院是否得審查此項扣減分之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