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狹義行政執行程序在促使未被履行之公法上義務履行之,所謂公法上義務種類可分為金錢給付義務與非金錢給付義務,後者又可分為行為義務與不行為義務。所謂「行為義務」即積極為一定行為之義務,所謂「不行為義務」,包括消極的不行為與忍受一定行為之義務。本章討論之重點即在於「行為」與「不行為」義務之執行要件及方法上之介紹與檢討。至於「即時強制」,其發動不以義務存在而未被履行為必要,制度目的在於排除緊急危難以維護公益,屬廣義行政執行,其發動要件與救濟途徑都是值得關注之重點,尤其與狹義行政執行間法令適用關係如何,特別需要去釐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