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甲作為時的注意義務標準,由於民法對無因管理的部份並無明文規定,應該類推適用委任之規定。由於本案甲之作為並非有償之行為,因此理當類推適用民法第五三五條前段之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由本案的事實觀察,甲抱乙下樓梯時,由於天雨樓梯溼滑,甲不慎滑倒,和乙一起摔落樓梯,甲及乙皆因跌倒碰撞而受傷。甲雖有疏失,但從其自身也受傷來看,並未違反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此處當無所謂無因管理人應「量力而為」的問題。天雨樓梯溼滑可以追究學校未設置無障礙空間及樓梯有無防滑邊條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