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強制執行法(下稱「強執法」)第十五條定有明文。此所謂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存在情形之一者而言(參照最高法院四四台上七二一號、六八台上三一九號判例意旨)。本題第三人丙主張A油畫係其所有,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自得提起執行異議訴訟,有疑問者,乃丙同時請求乙返還該畫,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被告之甲、乙間,是否必須合一確定?抑或僅為普通共同訴訟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