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由於原先國內學界及實務,對於罪數論或競合論尚未形成完整之體系共識,以致於本應依接續犯或集合犯等論以一罪之案件,卻依連續犯論處,因為連續犯亦以一罪論,至於處斷刑,僅規定「得」加重至二分之一,適用上亦得不加重;原本應依想像競合犯論處之案件,卻依牽連犯論處,因為牽連犯與想像競合犯之效果,皆係從一重處斷。實則,罪數之判斷與科刑處斷,仍有一定之指導原理,此次新修刑法廢除連續犯、牽連犯之立法意旨,乃欲貫徹罪刑均衡原則及以平等原則,因此,不論在舊制或新制下,罪數之判斷體系,均應具有體系性及一貫性,而非在新制下,採取「擴張」本來一罪之概念。職是,本文特就罪數判斷與科刑處斷(犯罪競合)之標準與流程,整合學理與實務之見解,以形成體系,希望對於刑法新制之運作,能提供各界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