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案乙受甲委託允許保管寄託物,甲並已將所有新車停放於寄託之處所,甲、乙間依民法第五八九條之規定,成立寄託契約。又依民法第五九二條之規定,受寄人應自己保管寄託物。但經寄託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得使第三人代為保管。蓋基於寄託人以親自保管為原則。惟依一般公寓大廈管理之習慣,管理委員會得委任保全公司負責,本案乙丙間訂有駐衛保全契約,其內容上應包含維護大廈之安全維護、周遭環境之清潔及停車場安全之管理,性質上為委任與寄託並存之混合契約。混合契約如採結合主義,原則上應就個別義務部分,分別適用所屬類型之相關法律。本案駐衛保全契約為雙重典型契約,有關於停車管理保管部分,原則上應適用寄託之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