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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月旦法學教室
200411 (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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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德國法律人的職業(一)
作者
黃程貫
中文摘要
"民法第四六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不過依據本案事實,雙方當事人間並沒有贈與的合意存在,甲以為他是乙公司之長期客戶,收到乙公司所寄五瓶裝洋酒禮盒一份,又在農曆年節前,甲以為係年節餽贈。可是乙交付該禮盒係由於丙之訂貨,誤送至甲處,因此在甲、乙二人間因為不合意無法成立贈與契約。當然也不會有買賣契約存在。"
起訖頁
121-124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411 (2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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