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契約因(至少)二人間意思表示的合致而成立(民法一五三Ⅰ),開頭的意思表示稱為要約,要約是訂立一定內容契約的建議,由一方提出建議,效果均同。第二個意思表示是對他方建議的同意,同意的表示被稱為承諾。隨著承諾,要約就被雙方當事人一致提昇為法律行為的規範。契約也可以因當事人同時對一現有的契約修正條文同意而成立,至於二個內容上相同的要約交錯時,是否可認為有合致(Konsens)的存在,應認為雖然雙方的表示係各自發出,卻有實質上的合致,因此有契約的成立。在網路交易的時代,要約與承諾的理論,並沒有根本的變遷,只不過使用了不同的意思表示的載具,造成了許多新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