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法院之管轄係指法院(審判機關)得以行使審判權之範圍。換言之,刑事的審判權係依照一定的標準分別分配於各個法院,而法院對於被分配到之審判權範圍內的案件,具有審判的權利,此即為一般所稱的「管轄權」。法院之管轄可分為「法定管轄」與「裁定管轄」。前者分為事務管轄(刑訴法四)、土地管轄(同法五)、牽連管轄(同法六、七)與競合管轄(同法八);後者分為指定管轄(同法九)與移轉管轄(同法十)。其中,競合管轄乃基於同一案件造成數個管轄法院皆得審理之情形。此所云之「同一案件」即指被告與犯罪事實相同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