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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0312 (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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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德國大學的法律教育(三)
作者
黃程貫
中文摘要
"偵查之開始係依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二二八條之規定內容作為探討之基準,亦即檢察官基於告訴、告發之提出,或有自首及其他情事等,知有犯罪嫌疑者,即應開始發動偵查。而告訴即指告訴權人向偵查機關陳述犯罪事實所為請求追訴的意思表示。在實務運作上,目前雖然尚存有不當檢警關係之設計,但告訴的對象仍為包含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在內之偵查機關,並非指向法院提出。因而除了刑訴法第三一九條以下所規定之自訴程序直接向法院提出外,陳述犯罪事實之過程皆向檢警機關提出。"
起訖頁
120-121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312 (1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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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文法令的文法結構 中班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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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比較法的觀點出發之法學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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