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的子女,有些國家稱之為婚生子女,並在法律上設有不同於非婚生子女的規定。子女對於其父母而言,其所具有的婚生子女的地位在學理上乃稱為子女之婚生性(英文legitimacy,德文Ehelichkeit)。各國法律關於婚生性的認定,大致都以子女是在父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受胎或出生為主軸,基本方向的差異原本不大,但隨著醫療科技的進步及普遍,早期根據醫學上的統計及特定的事實,而依「婚姻示父」的法諺推定父親子女關係存在的擬制規定,已逐漸朝依DNA鑑定結果認定真實血統關係的趨勢修正,其中德國民法第一五九二條關於「父親身分」(Vaterschaft)規定的修正,堪稱著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