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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月旦法學教室
200309 (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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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德國法學教育之二階段
作者
黃程貫
中文摘要
"依據民法第一五四條第二項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因此在本案,型錄之寄送只是要約之誘引,其契約應於甲訂購後,乙同意或著手加工時成立。基於木料係由乙提供,再由乙承攬加工,其契約係買賣與承攬之混和契約型態。其法律之適用,應視其性質而準用買賣或承攬契約之規定。"
起訖頁
132-133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309 (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日文法令解讀(二)
該期刊-下一篇
會員權之法律性質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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