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行政法之發展,與民法、刑法相比,較為遲緩,因此行政法領域上常須藉助許多民、刑法上之一般原理和原則。雖然行政法與民、刑法關係密切,但是刑法上之一般原則是否均能適用於行政法,則不無爭議,例如,對於責任能力、責任條件、未遂犯、處罰競合及時效等諸多問題,得否類推適用刑法總則之規定,我國學界、實務界迄今未有定論。由於一來,我國目前尚未有統一行政罰法法典之制定,二來,違反行政秩序行為之特性,一般而言較為輕微、瑣碎、且反覆性高、加上量大等因素,因此傳統刑罰理論,未必能完全直接適用,更何況現行刑法上規定亦尚非全無爭議。因此,對於行政秩序罰上之參與者,是否同樣適用刑法上共犯處罰之規定,即生疑義。本案例爭執點,即在於行政罰共犯之範圍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