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票據期後背書之效力,學術界間見解未曾一致,而實務界又何曾有過一致之見解。關鍵在於票據法之規定非常簡單,而且諸多見解,又是囿於票據法而加析述。本文之論述,是以民商一體之立場,以民法之規定補充闡述票據法規定之不足。自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九四九號判例形成後,學者之著作暨法院之判決,多所引用,儼然成為通說。該判例認:期後背書只發生債務人得以對抗背書人之事由,轉而對抗被背書人,非謂被背書人因此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此一見解,前段是由民法第二九九條延伸而來,而後段似乎是法官造法之結果。斯此後段,留有討論之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