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關於國際航空運送人對行李之損害賠償責任,其所涉及之基本問題有二,其一為航空運送人之歸責事由,其二為航空運送人之有限責任問題。本文係依有關航空運送人責任之國際公約及運送約款等,就上開二個基本問題,加以檢討及分析說明。又關於國際航空運送人對於託運行李之損害賠償責任,華沙體制係採推定運送人過失責任及有限責任制度;蒙特利爾公約則改採無過失責任制度,運送人之免責事由僅為因託運行李之「固有的缺陷、性質或瑕疵」所造成之損害,雖仍採有限責任,惟大幅提高損害賠償之責任限額。職是之故,我國政府主管機關或航空公司,均有參考蒙特利爾公約修訂相關法規及航空運送約款之必要,使我國之民航事業得以跟國際接軌,保護消費者之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