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檢察權兼具有司法及行政性,既要確保其客觀、公正的行使,又要對其因主動積極所具有之侵略性加以節制。檢察一體就是為檢察權這樣的雙重性格而存在。因此如果將檢察一體視為行政的性質,基本上是錯誤的,檢察一體的原則,不僅使檢察官和法官有了區別,事實上也將檢察官和一般行政官做了區隔。它有四個特色:(一)上級的指令權;(二)檢察首長之職務收取與移轉權;(三)檢察官自主性;(四)機關雖為階層建構,首長對外代表機關,但個別檢察官有以自己名義對外為意思表示之權限。本文以德國法為比較法例,先分析檢察官之定位問題,再檢討檢察一體目前作為檢察權內部監督機制的意義與功能,並試與檢察官職權行使獨立性間的關係作一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