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我國刑法原本採行新古典學派的「刑與保安處分二元論」,在刑的方面,是以「行為責任論」與「道義責任論」作為基礎,至於保安處分方面,則是採取「行為人責任論」與「社會責任論」(或稱為「社會防衛論」)。如果繼續遵循上述基本原則,累犯加重其刑的規定,宜予廢除,而改以另設保安處分代之。有關刑的方面之量刑基本原則,亦宜改採單面責任主義,將刑法第五七條訂為:「刑罰不得逾越行為責任之程度。刑罰應考慮對於犯人未來社會生活所可期待發生之影響(第一項)。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第二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