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不實廣告在契約法上相關問題,是近年來實務上重要問題。在預售屋買賣糾紛,經常涉及建設公司的銷售廣告是否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分,使得當事人一方得依廣告內容請求他方履行,且於他方不履行時,依債務不履行或物之瑕疵擔保等規定,主張其權利?對於此等問題,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九四號判決認為廣告不當然成為契約之一部,並論及當事人訂約時,就契約之「附件」詳為約定,而廣告非屬當事人意思合致之附件,則廣告之契約拘束力受到排除。上開見解與最高法院先前相關見解在理論上是否有不盡妥適之處,是本文討論重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