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傳統政府公共工程由於兩造契約地位懸殊,使政府機關極易透過談判的優勢地位,主導整個工程計價,而由於工程施作牽涉的層面繁雜,雙方在締約過程中,往往因未能仔細估算施作數量及計算價額的基礎,導致嗣後履約時紛爭不斷,其中以總價承攬契約中實作數量與契約數量不一致為大宗。本文將總價承攬契約(主要在於設計後施工類型之總價承攬契約)數量差異所生爭議之態樣予以類型化,分析數量差異之成因,探討現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仲裁判斷及法院之見解,試圖剖析目前工程實務上就數量差異上諸多不平等的現象,並嘗試提出多面向的解決之道,及短程、中程、長程的變革目標,期盼為我國工程法制的未來改革,提供幾點可能的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