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爲減緩民國九十二年新法採取的交互詰問與第一審原則採取合議制帶來之訟累,新法參考日本簡易公判程序,增訂簡式審判程序為配套措施。因此關於案件限制過嚴、有罪陳述的定義不明、告知之時機規定不當、辯護人等之意見有無拘束力、實施簡式審判相當性判斷以及其他關於裁定、審理、撤銷上之疑問,可參考日本法為解釋論和立法論上的修正。然而日本法仍有其制度誘因不足而無從減輕訟累的難題,因此我國未來立法上可考慮擴大受命法官之權限,和規定裁定之後仍由原受命法官獨立審理該案件,以增加制度誘因以達成簡式審判之立法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