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依向來通說認為是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實務上亦有判決為相同表示,並認為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與民法一一一四條之直系血親間扶養不同。但在夫妻離異後,已無家庭生活費用的分擔之問題,則就有關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分擔之依據,由實務見解可知為一八四條,屬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內容之一種,屬保護教養費用。民法一五五條就親權行使方法和內容即包括扶養費,故在離婚訴訟上,父母親雙方皆可依民事訴訟法五七二條之一提出附帶請求,請法院在酌定親權人外,請求對方給付保護教養費用;而子女在符合一一一四條、一一一六條要件下,亦可另請求扶養費。因兩者乃不同之請求權基礎。另依非訟事件法七十一條之六,依實務見解,子女亦可就保護教養費用對不行使親權之他方請求。另外本文就有關法條也有相關闡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