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就德國於二一年公布、二二年施行之民法債編修正,其修正背景與主要修正內容作扼要之介紹,並提供部分譯文。此次修正係為因應國際規範的調適,內容主要包括:以義務違反作為債務不履行體系的上位概念、將給付不能擴張至事實上與道德上給付不能、承認自始客觀不能契約的有效性,並放寬其損害賠償之範圍、將締約上過失及於附隨、保護義務明文化、出賣人的瑕疵擔保責任改採履行責任說,並採定補正期限前置主義、增加債務不履行可歸責的態樣、承認附保護第三人效力之契約、以及瑕疵定義的明確化、將一般時效由三十年縮短為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