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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時我們不難聽到這樣一句話:「這是法律,但是我不相信它應該有效,亦不遵守。」一個法哲學家面對這種陳述和質疑,大致有兩種可能的反應,一種是基於對法律的形式、規範和實際效力(formale, normative und faktische Geltung)的區分,坦然接受法律規範和實際效力的差距,不管懂不懂法律和法學,每個人都有立場質疑某一個法律規定是否符合個人的信念,甚至可以懷疑國家整體法律秩序的不正義,而拒絕承認或遵守法律,換句話說,法律效力是相對的(relativ),是以特定條件為基礎的;另一種可能的反應,則是不以為然,認為法律效力是絕對的(absolut),沒有效力的「法律」是根本不能稱之為法律的,只要是法律就應當、而且實際上被遵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