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何謂「性侵害」究為何指,依八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公布實施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及第二百三十三條之犯罪」。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九條及第二百三十三條之犯罪,亦即強制性交罪,加重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利用男女趁其心神喪失等性交罪、猥褻或性交幼男女罪、利用權勢姦淫猥褻罪、詐術性交罪等,而此等犯罪原係規定於刑法妨害風化罪章中,此次刑法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通過公布施行後,已改列入妨害性自主罪章中,已將以往所謂之強姦罪涉及「社會善良風俗之妨害觀念」轉變為「個人性自主權意願之違反」,實為立法上之一大躍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