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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電車之狼(二)
作者 和久峻三
中文摘要
"舊集會遊行法之部分條文實有違憲之虞,因此,高成炎、陳茂男、張正修等三人乃於八十四年九月中旬向大法官提出釋憲聲請書,大法官並曾於八十六年十二月間舉行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嗣後並作成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本號解釋,宣告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違憲,以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與表現自由。在本號解釋中,大法官認為將違反「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規定,列為不予許可集會遊行之事由,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並確認不得對言論為事前檢查;其次,大法官認為許可制對於集會遊行之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所加限制,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不致侵害表現自由,惟作者則以為對於集會遊行行動上之不當管制,連帶亦必影響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是否得以主張,故行動上管制亦應受法治國原則等之拘束,而非純屬立法之自由形成範圍。觀諸本號釋字,當可發現難免帶有妥協之色彩,惟本號解釋宣告舊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至三款、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違憲,則已屬相當難得。"
起訖頁 162-164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199803 (3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黃旭田:願意虛心求教成為終生學習之專業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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