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保險經紀人係經要保人授權,代向保險人洽定保險契約者,對外為要保人的代理人,所為之法律行為效力直接歸屬於要保人。保險人與要保人間內部契約關係,本文認應屬一有償委任契約,故保險人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保險業務員則為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之輔助人,其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視為所屬公司之行為,其為該公司之代理人,至於業務員與所屬公司之內部法律關係,本文認應解為僱傭關係,因此,其在授權範圍內所為保險招攬行為若對客戶產生損害,所屬公司依民法第一八八條應負連帶責任。(建議改為不同於保險經紀人)透過保險經紀人處理保險相關事宜,具有專業、經濟及便利等優點,惟我國保險市場上,仍以業務員之對外招攬為常,透過保險經紀人投保者尚屬少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