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雇主意外責任險與團體壽險間各有其功能,兩者雖同樣處理對受僱人之生命、身體、健康所造成之人身損失與責任損失,但雇主意外責任險係受僱人在「執行職務」時意外身亡或受傷,雇主須對受僱人依法負賠償責任而有財產損害時,由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給付保險金之責;又此類責任險在契約類型、受僱人之意義、執行職務範圍、危險種類與不保事項皆有特別值得注意之處。相較於此,團體人壽保險則係以衆多人數形成的團體為承保對象,在「無須體檢」之情形下所簽發,其保險金之核發原則「不以受僱人執行職務」為必要。文末除分析此二保險之不同外,由於此二保型商品對企業主而言是針對不同風險所設計,在經濟上並無可替代性,故建議企業應針對不同需求加以選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