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研究指出:我國之社會救助從傳統救濟時期到消滅貧窮時期,乃至於建立制度,皆有其實施特色、救助對象與措施。雖然社會救助之行政已有一定的成長,但是相對於社會權的保障,仍然有相當的追求空間。藉由社會救助法的修正,首先是關於貧窮的界定與測量,應力求統一與一定之合理基準。另外,應以追求公平正義的原則,作為決定社會給付的標準。社會救助設施與機構,則應隨著社會環境的變遷而有所相應改變。最後,為避免世代貧窮,應將財富形成制度的考量納入法規之中,始能進一步完備社會救助制度。(本文寫於社會救助法修正前,併此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