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首先簡述「重大明白說」之理論內容,進而分析源自於行政法學的重大明白說,在我國違憲審查上之運用情形。於釋憲實務操作上,被審查之憲法行為是否存在瑕疵,及該瑕疵是否重大達違憲程度,仍須藉判斷者之能力標準、判斷之主客觀性要求及據以判斷之憲法預設之標準,逐一詳細審視(參照釋字第三四二號及釋字第四一九號)。結論認為釋字第四一九號解釋理由既敘明採本說為判斷基準,可肯定大法官已認定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長係「重大且明顯與憲法不合之瑕疵」,但解釋文未直接宣告其無效,係考量若一倂宣示其無效,恐將影響重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