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踐行心證公開的前提包括相當之判斷能力與充實的準備、預留討論審酌的空間。前者係指法院須在事前詳讀卷宗資料進行整理,掌握初步心證,在訴訟上再透過律師的知識能力進行雙方的討論,如此才能真正達到心證公開的作用;後者則指法院心證不宜有先入為主的觀念,法院在開示心證時,應留有接受討論的空間。心證開示應留意:心證公開有助於爭點整理、爭點限縮,應透過心證來簡化爭點,再進行證據調查;心證的適時公開可促進法律上討論,表明舉證之分配並適時提醒當事人舉證程度之不充足;藉由當事人的回應補充自身所知之缺憾。心證公開的效果可作為法院的行為規範,並可在訴訟後階段作為評價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