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民事訴訟法設立小額訴訟程序其基本法理在於保障平等使用法院之機會、達成簡速裁判之程序保障並期待符合訴訟費用相當性之原理,本文認為得提起小額訴訟之事件對象限於金錢、可代替物以及有價證券,範圍十分狹隘,且沒有排除不可代替物之理由。小額訴訟程序在外國立法例有被企業或行政機關利用為討債機關之實例,為避免濫用應為某種程度的限制企業廠商或法人利用小額訴訟程序,在管轄權之範圍,企業成為被告時,應否定法人以其經濟上之力量所簽訂的管轄權約款之效力或適時修正以原就被之原則,以平衡小額權利人之地位。為避免訴訟程序之嚴密繁雜性剝奪小額權利人使用訴訟程序之權利,應簡化訴訟程序,酌採職權裁量之法理,法院得裁量是否公開訴訟程序,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甚至在調查證據所需時間或花費與訴訟費用顯不相當時,得依衡平法理,認定事實。此外,基於程序選擇權之法理,當事人得合意選定採用簡易程序或小額程序。小額程序更容許無律師協助的當事人在提訴時,不須表明訴訟標的,只要求提出原因事實,賦予小額權利人相當之程序保障。小額訴訟程序之審級只有一個事實審及一個事後法律審,縮短了訴訟的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