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台商在大陸投資,與大陸票據法規定息息相關,故本文將分析說明兩岸票據法內容之主要差異。兩岸票據法主要內容差異有:一、票據種類,就滙票來說,大陸另將滙票分為銀行滙票及商業滙票;就本票來說,大陸本票發票人資格,僅限於中國人民銀行審定的銀行,且沒有遠期本票;就支票來說,大陸支票限於見票即付,且可限制用途。二、票據記載事項,就票據金額不一致時,大陸規定票據無效;就票據改寫限制,大陸規定較為嚴格。三、票據時效時間的差異。四、提示付款期間的差異。五、票據掛失止付,大陸規定應公示催告或提起訴訟的期限較台灣短。六、票據刑責,大陸票據法仍有刑事責任的刑罰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