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司法外處理(diversion)之涵義係指「尚未開始」或「中斷」刑事司法程序,而以「其他方法」處理案件的制度。最主要之目的係為了使被告早日脫離既存之程序,使被告得以回歸正常的社會生活,以防止標籤烙印。本文首先就非公的(非正式性的)處理,主張引進「加害者、被害者之和解(調停)制度」。另就公的(正式性的)處理,主張可以仿效日本『微罪處分制度』,由檢察官將屬於輕微犯罪沒有必要科以刑罰之犯罪案件之「處分權」委由司法警察機關處理。最後,對於一些原本不應由刑法介入處罰的行為,亦應早日除罪化。唯有強化「司法外處理」制度之運作,刑事司法制度之負擔方可有效的減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