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搜索的客體和範圍應為何,一直是刑事訴訟法上的難題。而徘徊於發現真實和保障人權的搜索也是美國法上重要的課題。本文先就美國聯邦憲法第四修正案和美國相關判例探討隱私權保護客體為何,以及隱私權的主客判斷標準。就此觀點出發,本文介紹各種形式下的搜索保護客體:公然狀態下的搜索範圍多廣?憑藉輔助道具或裝備(探照燈、手電筒、望遠鏡、緝毒犬、熱能影像器等)的時候範圍又如何?開放性空間和公然狀態又有何異同?什麼時候才可搜索?垃圾又可否翻動?本文從隱私權和相關判例解釋,對以上問題作詳細的分類並探討其是否屬於聯邦憲法第四修正案所指稱之搜索行為,並提出自己之見解創設一套嚴謹的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