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論述信用卡交易交易類型與基本法律關係,還有持卡人.發卡機構與特約商店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以及信用卡契約與消費者保護。信用卡契約定型化之原因係基於經濟效益與公平正義之考量,但金融機構在擬定定型化約款時,在效率考量之外,需適度維持契約之公平正義。消費大衆的權益,應為判斷定型化契約制度存在價值之首要標準。消保法十四條規定『異常條款』(同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有定義)。定型化約款的效力依消保法第十二條規定,檢討現行重要約款效力,如:不擔保特約商店接受簽帳約款,此約定將主給付義務排除,與締結信用卡契約目的不符,依消保法第十二條二項三款,推定顯失公平。原因關係抗辯排除條款,違反誠信原則,應為無效認定。擬制到達條款,亦認為違反誠信原則。限制持卡人調閱帳單約款,應為無效認定。冒用風險之分配條款,終止使用卡片之約款,連帶保證人之強制約款,抵銷之指定約款….。在現行民法與消保法的架構下,應重新檢討信用卡約款的妥適性與持卡人應有權益,避免信用卡交易成為另一種以強凌弱的交易工具。(本文撰寫於舊法時期,尚未更新內容,敬請注意修正後的新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