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美國以GATT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規定為由,依「貿易及關稅法」第三三七條及三一條款等貿易制裁方式,逼迫貿易對手國簽定雙邊協定,引發各國不滿。在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束後,GATT會員國簽署之TRIPs及DSU即與智慧財產權及國際貿易糾紛的解決直接相關。本文針對上開第三三七條的內容,配合實際案例說明其適用之程序及標準,並探討TRIPs及DSU簽定後,第三三七條是否仍有存在之理由。TRIPs及DSU已就智慧財產權之保障明文規範,並提供一類似司法救濟的程序,且賦予該程序相當程度的強制力與時效性,又因其為一多邊性的國際貿易協定,較容易為各國所接受,相較於第三三七條之明顯偏厚於美國籍當事人的行政救濟模式,美國實有重新檢討第三三七條之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