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專利法第一三一條實施至今,在實務上引發許多爭議,促使人們正視專利侵害鑑定的問題。依該條規定,專利權人於提起告訴時,應檢附侵害鑑定報告及請求排除侵害之書面通知,此一「門檻條款」無疑限制了專利權人告訴權之行使。另上開鑑定報告應由何機構作成,實務上亦有爭議,本文主張,不論由立法之過程或避免不當限制專利權人告訴權而言,均不應要求專利權人所檢附之鑑定報告以經指定之機關出具者為限,且專利法第一三一條關於提出鑑定報告之規定,僅是當事人提起告訴之法定程序之一,並非刑事訴訟法中之「鑑定」,因此,不應不當地限制專利權人必須向何一機構請求鑑定。此外,本文並就專利侵害鑑定制度的建立提出說明及建議。(本文撰寫於舊法時期,尚未更新內容,敬請注意修正後之新法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