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釋字三九一號解釋文涉及兩個憲法學概念,一為預算案與法律案的區分,德國基本法認為預算法欠缺對外部人民之拘束力,僅具有拘束國家內部的效力,因此不具有實質法的意義,而僅具有形式法的本質;解釋文認定本案為措施性法律,但本文分析我國預算案之通過與德國之程序仍有不同,且措施法的本質與預算案的差異頗大,故預算案非措施性法律,且不具備實質法效力。其次有關立法院在行使預算審查權時之範圍為何與其應有之限制為何,應從我國實證法秩序及實質憲法內涵討論,肯認以權力分立原則檢驗本案,但卻忽略國民主權原則及法治國原則法的明確性要求,本文以為重要政策的覆議制度,在不修憲的情況下,可做為憲法上對國會任務要求之解決途徑,有關立法院之預算審查權仍應從立法權的本質與設計上作調整,建立行政權與立法權互相制衡的憲法制度方為立論重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