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事業者融資性租賃不同於傳統交易著重於「物件之所有」,而係著重於「物件之使用」,且因為此種交易對企業有相當益處,故在國外蓬勃發展。此種新型態交易與一般租賃和分期付款買賣不同,帶有企業融資的特性,故在契約上有其特殊規範存在。消費者融資性租賃與事業者融資性租賃原則上相同,但因其以消費者為對象,故發展出不同於事業者融資性租賃的特殊性。像不公平之締約能力,故有關定型化契約審查、解約的猶豫期間、撤回意思表示等規定有適用;像租賃公司與販賣公司有一定程度的結合,故會有表現代理的可能。此外,美國消費者租賃法之規定,可作為我相關制度之比較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