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之作者欲透過鶯歌鎮陶瓷工廠氟化物廢棄案之探討,來突顯公害糾紛在我國民事救濟途徑上所遭遇的困難與爭議,而救濟之方式,除了經由傳統侵權行為之修正外(即將因果關係的認定標準採取蓋然性理論),作者建議將侵害類型加以區分,對於公害糾紛之舉證責任予以轉換的規定明文化,更甚者,或採無過失主義,使公害之受害者有權利實現的可能性。而本文另一爭點在探討若已達環保法規排放標準時,其是否仍具故意、過失或違法性之判定,本文作者提供外國立法例之介紹,試圖為讀者指出另一種解決的方式,主張應於各案中具體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