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消保法規範範圍包括金融服務業,因此信用卡業務亦適用之。信用卡使用上之問題,是否可依消保法獲得救濟,以下就實務爭議論之。信用卡犯罪,佔所有信用卡詐欺損失超越一半以上。信用卡遺失後冒用責任,自持卡人掛失時起,前推二十四時,超過部分之冒用損失,持卡人自行負責,對持卡人之保障不完善。部分銀行提供掛失後零風險服務,持卡人受較佳保障。偽造信用卡中白卡對發卡銀行造成之損害最嚴重但國內司法對偽造信用卡之犯罪處刑不重致犯罪率不斷升高。地莊下錢信用卡融資。人頭申請信用卡..。全國消費信用資料庫於八三年七月二五日依新修訂之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七條展開建檔作業。利息及費用計算。信用卡年費過高之爭議,掛失處理費,實務上認為是否繳掛失費,屬於信用卡契約約定問題,無法令規定。信用卡帳單有爭議時,消費者需於45日內提出,應改由消費者向消保團體申訴。並適度分配舉證責任。管理辦法第八、九條訂有法定應告知事項,要求業者對資訊應充分揭露,仍有疑問。依消保法第五條,未對違反者有處罰。還有定型化契約,有不公平契約條款..等。消費者保護在我國法制下是否已臻完備,值得探討。如:消費者信用之意義應採廣義解釋。消費者信用保護之重點有:財政部僅有管理辦法及涉及人民權益僅以行政命令方式規定、消保法僅著重產品責任、公平交易法非針對消費者保護立法..等,均有待立法作原則性規範。(本文撰寫於舊法時期,尚未更新內容,敬請注意修正後的新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