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立法院於三讀通過「國外期貨交易法」時,附帶作成行政院應於半年內將國內期貨交易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之決議,證管會基於對立法院決議的尊重,亦著手期貨交易法的起草工作,並召開「國內期貨交易法立法草案研討會」進行草案初審,其後更舉行公聽會以聽取各方意見。該公聽會對於草案修正的建議集中於:一、期貨交易之定義;二、主管機關與其他機關間會商的問題;三、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的存廢問題及四、期貨交易法與證劵交易法第四十二條之一的關係等議題上。而本文亦僅先就上述公聽會討論的重點為檢討與分析。(本文撰寫於舊法時期,尚未更新內容,敬請注意修正後之新法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