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我國為司法二元體系之國家,關於民事與行政訴訟審判權之劃分迭有爭議,其中必涉及公法與私法之區別。本文研究認為:公私法之區別其實並不困難,爭點實為具體事件出現後,究屬行政法上或民法上之事件不易判定,此又可分為「整體屬性」之爭執與原因事實認定分歧導致的「事件屬性」爭執。前者須建立一套原則以為判準,後者僅能個案解決。國內多數說皆以德國法上之「新主體說」或「特別法規說」作為前者判斷原則,本文提出四項準則以玆判斷:(1)依事件所適用之法規屬性定之,(2)依判例法或習慣法定之,(3)類推適用性質相同之事件,(4)依不成文法之法律原則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