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法律經濟分析係以經濟分析之概念與方法,檢討現行法律規範之目標及其內容,研究法律與其所規範之社會現象之互動關係。契約法之重要功能乃在減少交易成本,故而其規範之目的亦在透過經濟分析而得選擇對當事人而言成本最低之規範方式。易言之,契約法乃為補足或更正當事人契約內容之未盡完善而制定,其目的並非約束當事人之締約,而在於鼓勵當事人契約之締結,從而於解釋契約時以維持契約之效力為原則。契約法係以契約正義為基本原則,而事實上契約正義恰係最符合效率之結果;而契約法中關於法律行為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無效之規定,亦能說明契約法中保有公平正義之基本價值理念,此亦與效率有關。作者認為,就效率與群體所認同之正義等基本價值理念衝突時,高位階之正義理念在必要之範圍應占有強勢之主導地位,但其一旦離開其範圍,仍應由經濟效率取回其在契約法之領導權。" |